□ 本報評論員 李邇
   備受關註的《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》近日完成修訂,正式對外發佈,並於今年3月起正式實施。
   違建在深圳是一個“老大難”問題,多年來打而不死,死而不僵,監管部門一個重要理由就是執法缺少必要殺手鐧,執法者難於對違建進行有效制止。現在,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出來了,按照官方的說法,“增加不少新舉措打擊規劃和土地違法”,不僅重新詮釋了“制止權”,賦予執法人員“逕行拆除”實現“行為制止”的權利,而且可以對拒執法人員於門外的行為罰5萬,對向違建供水、供電、出售預拌混凝土者亦可罰款5萬,甚至還可以直接凍結違建產權,要求違建者承擔強制拆除費用等,措施不謂不多,看起來條條都是殺手鐧,但有了《條例》,有了執法殺手鐧,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嗎?
   事實顯然沒有如此樂觀。長期以來違法建築之所以屢禁不止,之所以越查越多,一個最現實的問題是查違者沒有動力,說白了就是查處違建沒什麼好處,反之,如果睜一眼閉一眼,放違建者一馬,則可以換來巨大的利益。事實上,違建問題今天如此尷尬,正是因為一些基層執法人員睜一眼閉一眼,說到底,並不是查違太難,而是不查違誘惑太大。因此,如何確保新《條例》能夠得到嚴格執行,或許比探討新《條例》有多少突破,有多少有力措施更為重要。
   首先,必須要有完善的配套細則和順暢的操作流程。一部法律頒佈後,不管是立法部門,還是執法部門,首要的任務就是要保證法律可操作、可執行,否則只會成為無牙老虎,最終傷害到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。這部《條例》也不例外,罰5萬該如何罰?被處罰人拒不執行能不能凍結銀行財產?“逕行拆除”如何具體執行?是現場執法人員立即實施,還是需要那一級審核?這些都需要有個明確執法指南,有個順暢的操作流程。
   其次,要儘快查處一批典型案例,以理順執法程序和合作機制,樹立法律權威。其實,對違法建築深圳曾經出台過多個法律法規,也規定對違法建築可以強制拆除,可以沒收作廉租房,甚至追究違建人員的刑事責任,可事實上基本都是一陣運動過後,又是故態復萌。所以,要想讓新《條例》真正發揮作用,就必須嚴厲查處一批典型案件,讓違法人員感受到法律的威懾,感受到《條例》是一把懸在他們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,只要逾越法律半步,就會毫不客氣地斬下。
   最後,也是最重要的一點,則是該如何增加基層查違人員的查違動力?如何建立一套權責相當的執法與監察機制?基層執法人員級別不高,壓力不小,工資不高,權力不小,而這種權力在某種程度上已形成完善的利益輸送鏈條,他們只要手縫稍微松一點,就能獲得巨大的好處,如何對他們進行有效監督,增加他們不作為的職業風險,顯然是一個《條例》之外亟待解決的問題。
   如果執法人員無執法動力,消極應對,再好的法律,最終也會淪為一紙空文。我們在期待新《條例》的同時,也希望各部門能夠聯動,不僅從法律本身,還要從執法環境入手,綜合治理違建問題。  (原標題:打擊違建,執法比立法更重要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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